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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15年10月28日 10:25    | 来源:    阅读: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 参评学年有不及格科目的;

2. 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收到纪律处分者;

3.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 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五条 参评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六条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重点考察其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八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以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九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国)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境)学习、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的研究生,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宣传统战部、纪检监察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务处、学生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中心、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团委、保卫处、后勤服务总公司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校学术委员会代表、研究生导师代表任组员。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及发放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在评审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评审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各学院(中心)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分党委领导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各学院(中心)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中心)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辅导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的制定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及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校工作安排,于每学年开学初发布评审通知,下达评审要求和名额。

第十五条 各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要求,在限定名额内组织实施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评工作,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中心)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各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获奖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中心)报送的学生材料进行汇总、复核,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讨论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差额的推荐获奖学生由评审领导小组通过答辩会确定最终获奖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按时将评审结果上报教育部。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中心)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各学院(中心)负责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