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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4年01月09日 09:59    | 来源: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这几年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二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我校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满18周岁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七)贷款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备的资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当年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

(三)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四)父母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未满18周岁的学生,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六)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等。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流程

(一)学生将申请材料提供给所在学院、中心进行贷款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学院、中心指导申请学生填写贷款材料,编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并将相关材料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中心提交的学生申请材料进行贷款资格复审,将复审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校内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审查无误后,将申请材料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加盖公章送经办银行;

(三)银行对送达的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审查无误后发放贷款。

第四章 贷款用途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用于支付贷款人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贷款人应严格按照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五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六条 贷款学生应按照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自觉接受学校及经办银行对用款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贷款使用规定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将具体情况通知经办银行,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七条 贷款学生应自觉履行承诺,按时还本付息,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还本,应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主动与经办银行取得联系。

第八条 对违约学生,经办银行将需要公布的违约学生信息提交学校,学校和经办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并通知用人单位。对在校的违约学生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处分。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对各学院、中心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及考核;

(二)组织全校学生的贷款申请工作,对学院、中心提交的学生贷款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复审;

(三)负责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及相关规定的宣传工作,讲解申请和还贷的程序及方法,要求贷款学生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四)负责贷款学生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贷款学生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贷款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包括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居住、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并对贷款学生档案进行相应调整。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向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工作单位等情况,并协助经办银行安排贷款学生与银行确认还款协议;

(五)督促贷款学生按时向经办银行偿还贷款利息和本金,贷款学生违约时,及时通知相关学院、中心,协助银行催收贷款;

(六)完成学校和贷款经办银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中心的职责

(一)各学院、中心要指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并根据国家、学校已有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有关规定制定出本学院、中心的管理规定,明确要求、落实责任;

(二)组织本学院、中心的贷款申请工作,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严格审查学生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三)对本学院、中心的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引导学生遵守承诺,养成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的品格;

(四)建立并及时更新本学院、中心的贷款学生档案和信用记录,密切关注贷款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日常表现,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报贷款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包括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居住、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在学生毕业时,统计贷款学生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工作单位等情况,并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工作;

(五)检查和监督贷款学生对贷款的使用情况,对违反贷款使用规定的学生给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要将具体情况及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督促贷款学生按时向经办银行偿还贷款利息和本金,贷款学生发生违约时,要及时劝戒同时告知其家长,并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

(七)完成学校和贷款经办银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考核及奖励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学院、中心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考核,学校将根据各学院、中心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考核情况,对助学贷款履约率较高的单位进行奖励,同时纳入学校年度目标考核。

2003年6月制定

2013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