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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 2019年09月20日 09:59    | 来源: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及助后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和我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含预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量化指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确保认定公正,同时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坚持积极引导与学生自愿申请相结合,引导学生主动、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同时遵循自愿申请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宣传统战部、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中心、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保卫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后勤服务总公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统筹管理。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分党委(党总支)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各年级辅导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负责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各培养单位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应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 各培养单位以年级(班级)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班级辅导员担任组长,主要干部及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确定,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充分考虑学生月生活费用、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地域状况和家庭是否遭遇变故等因素。

第十条 各培养单位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时,应主动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认定对象。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A级):学生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1.父母双方亡故或残疾,家庭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

2.父母一方亡故或残疾,另一方无劳动能力和固定收入,家庭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

3.父母双方无劳动能力,或父母一方无劳动能力,另一方无固定收入,家庭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

4.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

5.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户及艰苦边远地区学生,很少或无经济来源;

6.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B级):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1.父母一方亡故或残疾,另一方虽有固定收入,但收入微薄,家庭生活困难的;

2.单亲家庭,只有父母一方为本人提供经济来源且收入微薄,本人生活困难的;

3.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支付高额费用;

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C级):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1.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并缺少经济来源;

2.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长期患病治疗且开销较大的;

3.家庭中老、幼、病、残无经济收入成员多;

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缺乏诚信,提供虚假证明,虚报家庭收入及日常消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二)家庭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者;

(三)在校外租房;

(四)有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的;

(五)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行为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展。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西南财经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在校学生发放《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实填写《调查表》。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安排,与各培养单位认定工作小组、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申请流程为:

(一)本人申请

初次申请认定的学生须如实填写《调查表》及《西南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向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供有关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材料。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建档立卡户证明、贫困户精准脱贫明白卡、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 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3. 学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员的大病支出证明材料;

  4.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二)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估和民主评议。

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四川省教育厅、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指导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给出每位申请学生的认定等级。评议结束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报培养单位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估和民主评议时应充分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和隐私,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采用家访、大数据分析和谈心谈话等方式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学生生活学习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但没有提出申请的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可提议该生按程序参评。

(三)培养单位认定小组审核。

培养单位认定工作组审核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在调查核实后予以更正。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学院(中心)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时应注意保护申请学生信息的隐私。公示期间,师生如有异议,可向该培养单位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培养单位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后,如情况属实,应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答复并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培养单位认定工作小组将审核通过的认定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将逾期的公示通知删除。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及审批。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培养单位认定结果汇总并进行复核后,将认定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最终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各培养单位。

第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将认定结果反馈相关学生,根据学校审批结果完善培养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和培养单位要将认定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既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观察了解学生的思想和心理,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学生健康成长,真正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二十条 培养单位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享受学校困难资助期间,不履行下列义务,学校可以取消其认定资格:

1.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者;

2.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3.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可以保障本人学习及生活费用但未主动告知学校者。

第二十二条 学校集中认定后,因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及时告知培养单位,将《认定表》及《申请》由培养单位提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其进行补充认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出现好转后,本人应及时告知培养单位并报送至学校,以便及时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合理配置资助资源。

第二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培养单位应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监督,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二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培养单位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案。

(一)档案材料

1.西南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西南财经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佐证材料

(1)贫困户精准脱贫明白卡、建档立卡户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等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

(2)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3)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4)学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员患病的,应提交诊断书及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

(5)其他有助于说明自身情况的证明材料。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示名单》及收到的反馈意见。

(二)档案管理

1.《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学院(中心)保管,一份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保管;

2.《调查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学生自己保管,用于申请助学贷款、助学金等,一份由学院(中心)保管,一份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保管;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佐证材料在学院完成认定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保管;

4.由于档案中涉及部分个人及家庭信息,应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5.档案保管期限为学生在学期间及毕业后1年内,超过期限后由学校集中销毁。

第二十六条 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资格申请各项助困类奖学金和助学金,优先安排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参加学校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的各类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西南财经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